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5年不得挖掘 菏泽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乱象出重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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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沈甲亮 周佳 菏泽报道

  12月29日上午,菏泽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桂荣介绍了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有关情况。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从发布会获悉,该办法从11月24日开始施行,《办法》内容包括6个部分,重点围绕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监管体制、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交纳使用管理、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城市道路分级管理,确保一次建成、从源头上消除道路挖掘乱象,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办法》对道路管理各方面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严格控制临时占用和挖掘道路。

  《办法》提出了调整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监管体制,通过实行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一体化”审批监管,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级管理的城区长江路、中华路、黄河路、长城路、泰山路、广州路、人民路、牡丹路、西安路、昆明路十条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三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除市级管理的十条城市道路之外的各区其他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办法》要求严格控制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中,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县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市级管理的十条城市道路须经市政府批准。

责编:马拉松
审签:刘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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