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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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昌磊 通讯员 朱有祥 青岛报道
案 例
2025年6月,即墨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结合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青岛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鞋厂进行核查检查,发现该公司鞋厂未将远超当日使用量的危险化学品二氯甲烷、N,N-二甲基甲酰胺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执法人员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鞋厂实施了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案例解读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等性质,一旦储存不善发生事故,会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作为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对储存仓库、储存场地都有一些特殊要求,不能与普通的商品和货物一同存放,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内,这是保障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的基本条件。
同时,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明确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保证专用仓库管理的连续性,提高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保障程度。因此,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