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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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青岛报道
2024年5月,黄岛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青岛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实有人数130余人,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人数仅10余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青岛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九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保险机构对投保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在政策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强制性商业保险,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同时在保险费率、保险条款、预防服务等方面必须加以严格规范。
在功能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企业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者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等费用。同时,投保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其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最重要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