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曝光 | 青岛某桩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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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青岛报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案例回顾
2024年6月,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莱西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及外聘安全专家,依法对青岛某桩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实施其单位桥式起重机(举报人所称行吊)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违法行为
青岛某桩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某给予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莱西市应急管理局针对青岛某桩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后经执法人员依法复查,该公司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至此案件办理结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 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