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出新规:禁止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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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丁秀娟 聊城报道
12月15日,聊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聊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孟宪东就《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进行介绍。
孟宪东介绍,聊城市将强化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和设置方案的编制要求。为解决无统一规划、设置标准不明确的问题,明确了政府应当制定专项规划和设置方案,并对其应包含的内容、编制程序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且为了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提出了公示要求。为突出地方特色,规定“专项规划中对聊城、临清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城市特色空间的规划指标,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为保障城市活力,避免“千店一面”,规定“设置方案应当突出水城特色,彰显聊城市深厚文化底蕴、商业优秀传承和城乡发展活力。鼓励原创性、新颖性、个性化设计,提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辨识度、精美度,避免同质化。”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划定红线”,详细规定禁设载体、区域和相关行为规范。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禁设载体和区域,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内容详细具体,便于操作。规定禁止在建(构)筑物(含裙楼)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格管理以桥梁为载体设置的广告设施。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聊城市实际,规定不得利用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或者人行天桥的护栏、落地扶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同时增加了对车身广告、升空器具广告和道旗广告的规定,消除了管理盲区和空白。
孟宪东介绍,聊城市将明确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要求和规范。规定“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应当专项用于发布公益广告,设置人不得利用其发布商业广告,或者在公益广告中夹带商业广告内容。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空置期间应当进行装饰或者设置公益广告。”同时,将标语宣传品纳入了管理范围,规定“发布公益广告、标语宣传品应当坚持正确政治导向,传播正能量,积极宣传聊城优势和水城特色。”
规定禁止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招牌。经实地考察、专家论证以及广泛征求意见,吸收北京、济南、泰安等地的经验,规定不得在建(构)筑物(含裙楼)顶部设置招牌,在墙体设置的不得超出建(构)筑物(含裙楼)顶部。医院、公安、应急救援、消防救援、政府救助服务等机构以及车站、机场、码头需要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招牌的,招牌应为镂空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