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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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不容“含糊”!日前,针对欠薪高发区的工程建设等领域,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规范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的支付行为,从源头入手,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应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并实行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责编:刘倩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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