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点评|商家虚假宣传消协出手维权

2022-04-08 17:10:34来源:大众报业·大众网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魏现芳 济南报道

  为宣传贯彻中国消费者协会2022年“共促消费公平”年主题,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促进消费公平,自3月1日起,山东省消费者协会依托大众网共同开展了“共促消费公平 我们一起在行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点评活动。

  活动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关注,已收到多个行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线索,经专家、律师进行点评后,将陆续公布。

  【案例情况】

  2021年11月中旬,32位家长联合向潍坊市寒亭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他们于2021年4月初,在某大型超市购买某品牌学习机时,销售人员承诺只要每天学习20分钟并发布朋友圈打卡宣传365天,即全额退还购买学习机的费用。2021年11月初,销售员在微信群里告知家长们考虑到孩子上学时间紧不方便继续打卡,不再履行打卡满一年即退还全部购买费用的约定。家长们一致认为学习机经销商这一行为涉嫌欺诈。

  经调查,32位家长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寒亭区消协立即组织学习机经销商、超市售后部门、家长代表三方进行调解。经多次耐心调解,达成如下方案:按照打卡天数,打卡满200天以上的给予学习奖励金1000-1500元;打卡满150到200天的给予学习奖励金500-1000元;打卡150天以下的赠送拉杆箱或护眼灯一个。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点评专家】张嵘林: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点评】

  一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附条件的购销合同关系,经营者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消费者在购买该经营者商品时,经营者允诺“只要每天学习20分钟并发布朋友圈打卡宣传365天,即全额退还购买学习机的费用”。经营者的允诺可以被认为是一个要约,消费者购买视为承诺,双方之间成立一个附条件退费的购销合同关系。活动规则属于双方之间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应该遵循诚信原则,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二是经营者行为构成违约。《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该经营者表示不再履行打卡满一年即退还全部购买费用的约定,属于单方修改合同内容,构成违约。

  三是经营者的行为涉嫌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经营者的行为出尔反尔,涉嫌欺诈,友好协商解决对经营者反而是个好事,否则消费者可以主张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对经营者来说可能会得不偿失,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理性消费,明显利好往往都是引你上钩的诱饵,如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次点评活动将围绕消费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暴露出的消费安全问题;消费者反映集中的违法失信行为、不良营商手法、显失公平条款等问题开展。广大消费者可将身边有关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线索以邮件的方式发到指定邮箱:dzwwwdzxf@163.com,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将联合大众网组织专家、律师,对征集到的消费领域侵权行为陆续进行点评。

初审编辑:安蕾蕾

责任编辑:魏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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