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失实报告,存在重大疏漏,青岛两企业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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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通讯员 朱有祥 桂林 青岛报道
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报告(证明),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依据,对于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具有重要作用。相关机构出具失实报告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将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产生误导,甚至会因此直接导致生产安全事故。近日,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两起相关领域典型案例。
2022年6月30日,青岛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某营养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某营养品有限公司乳粉灌装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关于粉尘防爆的对策措施标明具体要求,即灌装系统、除尘系统等粉尘爆炸危险区域与其他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防火隔墙隔开。但该公司车间三楼除尘机实际使用金属面玻镁岩棉夹芯净化板作为防火隔墙,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消防及阻燃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山东)检验,该金属面玻镁岩棉夹芯净化板耐火极限为60分钟,该防火隔墙明显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第8.4.3条要求。山东某安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某营养品有限公司乳粉灌装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对该公司采取的防粉尘爆炸安全措施进行了验收评价:“某营养品有限公司灌装系统、除尘系统等与其他区域采用隔墙隔开”,未对该隔墙耐火极限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未造成损失。
山东某安环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169裁量档次1的规定,综合该公司的违法事实、情节,对山东某安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3日,青岛市应急局执法人员检查青岛某工业有限公司时,发现青岛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青岛某工业有限公司EPS包装及平衡块生产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表明:“C#仓库与锅炉房贴临,规范距离不限,检查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1条注2,符合性评判为符合”。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1条注2,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C#仓库与锅炉房之间规范距离不小于10m,相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时,其防火间距不限。经勘验,贴临锅炉房C#仓库墙体长18m、高5.5m,墙体设置两窗(高2m、宽2m)、一门(高3m、宽2.5m),整墙体为砖混结构,不是防火墙。C#仓库墙体与锅炉炉体贴临,间距2m,达不到防火间距(规范距离不小于10m)不限的条件。该报告存在标准引用错误的重大疏漏情形。
青岛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编号291裁量档次1 的规定,综合该公司的违法事实、情节,决定给予青岛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警告,并处人民币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规标准的规定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二)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过期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三)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四)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六)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七)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的;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十)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
(十一)不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监督抽查的。
条文释义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一方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客观、公正、规范、专业地完成受委托事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接受委托进行有关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必须做到客观、公正,不得与委托方存在利益交换或者其他影响其客观、公正出具报告的情形;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过程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操作规则进行,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并归档。另一方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出具与实际情况相符,结论定性符合客观实际的报告。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应当有明确依据,符合相关规则和标准,保证结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如果报告存在失实情况,或者出具虚假报告,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