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七旬老汉捕鸟69只,被判拘役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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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大熊猫、金丝猴、穿山甲等珍稀动物是国家保护动物,受到法律保护。但有人觉着,逮几只鸟赏玩不算什么事吧?其实不然,这样的举动不仅伤害野生动物、影响生态环境,甚至可能会触犯法律。
近日,诸城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年逾七十的周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获刑。
2014年至2023年,被告人周某出于个人爱鸟喜好以及贩卖获利目的,利用购买的捕鸟笼在诸城市昌城镇某村西侧的山上非法猎捕野生鸟类,案发时查获其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69只,其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云雀4只、绣眼鸟(红肋绣眼鸟)3只、麻料(北朱雀)4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蜡嘴雀(黑头蜡嘴雀)16只、黄雀25只、金翅雀3只、煤山雀2只、探春鸟12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渐提高,野生鸟类作为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一环,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保护。2020年2月13日,诸城市人民政府发布诸政字〔2020〕3号《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本市行政区域皆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猎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名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有关的陆生野生动物。雀科、山雀科等鸟类是很常见的野生动物,有很多人不知道其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或国家保护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以非法方式猎取,已触犯法律。更有人为一己之好、蝇头小利,置国法于不顾,实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刑罚严厉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常见的兽纲三有动物:刺猬、松鼠、竹鼠、狍、驯鹿、草兔、豪猪、鼬、貉、小麂、飞鼠等。
常见的鸟纲三有动物有:竹鸡、野鸡、麻雀、鹌鹑、斑鸠、杜鹃、啄木鸟、云雀、喜鹊、乌鸦、灰雁等。
常见的两栖纲三有动物:东方蝾螈、林蛙、蟾蜍、青蛙、树蛙、小山蛙等。
常见的爬行纲三有动物:大头乌龟、黄金龟、鳖、中华壁虎、树蜥、中国石龙子、竹叶青蛇、锦蛇、水蛇、白环蛇、小头蛇等。
常见的昆虫纲三有动物:虎凤蝶属(所有种)、尾凤蝶属(所有种)、碧蝉属(所有种)、彩蝉属(所有种)、琥珀蝉属(所有种)、中华奥锹甲、巨叉锹甲、幸运锹甲、细点音天牛、红腹膜花天牛、中华石蛾、半目大蚕蛾、马尾茧蜂、中华新蜂、中华蜜蜂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