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泳池溺水7分钟无人施救身亡,一男子全程旁观引争议,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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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报新闻记者 梁雯 仪首歌 济南报道

  近日,四川凉山盐源县一游泳馆发生的儿童溺亡事件引发关注。在现场视频中,溺水儿童在挣扎过程中,旁边一男子似乎发现了不对劲,但并未及时做出反应。对此,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李立红律师表示,虽然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视频中该男子的行为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视频显示,溺水儿童身上套着游泳圈,在游动过程中,该儿童头朝下从游泳圈里跌落,随后出现挣扎动作,旁边游泳的几人并未发现。稍后,儿童旁边一男子似乎发现了不对劲,等他来到溺水儿童身边不久,该儿童已经停止挣扎,沉入水中。在溺水挣扎大约7分钟后,该儿童被人捞起,现场其他成年人为其进行心肺复苏,但并未起到效果。

  李立红认为,未成年人游泳时,父母是第一责任人,同时游泳场馆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正常开放营业的场馆内,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对于在儿童溺水时旁观的男子,李立红表示,刑法中规定,作为义务来源分为四种,分别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如果确定男子没有上述四种救助义务,那么确实无法要求他承担法律责任。“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行法律体系对见义勇为也是持褒奖、鼓励、支持的态度。这个事件也提醒我们要保持警惕,尤其是在公共场所要完善意外救助方式。”

责编:巩小龙
审签:张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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