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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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昌磊 通讯员 朱有祥 青岛报道
案例
2025年7月,根据群众举报,莱西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某石墨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生产车间设备拆除项目承包给青岛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未与青岛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法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实施了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解读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企业所有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些企业采用租赁、承包、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个人、私营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以及个人承包的公共娱乐场所也大量涌现。其中确有一些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混乱,以租代管、以包代管的问题始终存在。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只管收租金或者承包费,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闻不问,导致安全隐患大量存在。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专门作出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就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约定,一种是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另一种是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约定。在约定中,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就各自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权利、义务以及事故发生时的责任等问题进行协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