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叉作业区域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活动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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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青岛报道
案例
2024年11月,西海岸新区执法人员在检查青岛某工程有限公司中发现,该单位在与某汽车装饰布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交叉作业区域进行动火作业,该区域存有大量的海绵成品,飞溅的火花极易引起火灾,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两个公司就“设备维护维修”项目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但是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管理。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立即纠正违法行为,指派专职人员进行监护与协调工作。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伍仟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某作出人民币一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条文释义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单位,如果一个单位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会直接威胁着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协作,是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协作的主要形式是签订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做到职责清楚,分工明确。还应当指定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进行协调、解决。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谈判过程可以是自由进行的,谈判达成的协议中关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责任的分配也可以自主决定,但是,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只要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形,就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且协议中应当有关于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