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食品屋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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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昌磊 通讯员 朱有祥 青岛报道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7日,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移交刘某某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案,情况如下:刘某某为市南区某食品屋员工,2023年12月29日,刘某某在市南区某食品屋售卖烟花爆竹,累计销售收入467元,利润145元左右。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移交证据:刘某某《询问笔录》、《收缴物品清单》、刘某某指认车辆和烟花爆竹的照片、陈某《询问笔录》。2024年2月29日,市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刘某某进行了询问,采集了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食品屋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
处理结果
市南区某食品屋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公安机关已于2024年1月30日对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收缴,故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65号第1裁量档次,对其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陆拾柒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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