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男生被老师掌掴后还手,谁的责任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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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2日,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显示,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第三中学女老师掌掴学生,学生随即还手打老师,引发热议。

  视频中显示,课堂上,女教师与一名坐在后排的男生发生争执。争执中,女教师突然伸手打了男生一耳光,男生不甘示弱,当即站起来回了女老师一耳光。女老师随即进行反击,弯腰捡起眼镜后,又给了男生一耳光。怎料男生脾气更大,在被打后,将试卷撕烂,上前一手拽住女老师的头发,殴打老师头部数下,后踢了一脚,将女老师按在一边。

  针对网传视频,海报新闻记者拨打了修水三中师德师风举报电话。工作人员表示,学校已经和相关的老师、学生以及学生家长一起谈过话了,学生当时是一时冲动,目前此事已经处理完毕。

  对此,网友们纷纷评论。有的网友认为老师动手在前,不管发生什么问题都应以教育为主,不该打学生。

  也有不少网友持相反意见,认为从该男生的行为可以看出平时也很难管教,老师应该是实在没有办法了才会动手。

  “这样的学生还不开除?”“老师不该冲动,更不该当众扇学生耳光!”“这算不算互殴,还是正当防卫?”网友们议论纷纷,那从法律上该如何解读此事呢?对此,头条号法律认证作者@安律说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学生犯错,老师能不能打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均明确禁止体罚学生,《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更是明确规定,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采取点名批评、罚站、义务劳动、写检讨等惩戒犯错的学生,但是绝对不能采用“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等侵害学生权利的方式。

  2.学生被老师殴打后进行反击,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

  互殴与正当防卫具有相同的外观,区分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是故意伤害还是防卫,而从视频来看,涉事老师和学生之间均不能保持克制,相互殴打,明显具有相互伤害的故意,属于典型的互殴行为。双方均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不过应当注意的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其中具有殴打不满14周岁的人等情节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21条更是明确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或者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因此,同样是互殴,最终老师的责任要比学生的责任大得多。

  3.和解就没事了吗?

  和解对学生而言可能没事了,但是对老师来说就不一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换句话说,学生和老师打架,如果能够达成和解,可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身为老师还要受到职业道德的约束,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规定,体罚学生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也就是说,即便双方达成和解,老师最终还是将被学校处分,至少是“批评”。

  爱徒如爱子,尊师如尊父!老师与学生之间发生这样的事情,着实是令人唏嘘。老师、孩子、家长,三方都应该反思自身的问题,切莫等孩子闯下大祸才知道后悔!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海报新闻编辑蔡溦 综合海报新闻、极目新闻、澎湃新闻等 )

责编:于琳琳
审签:高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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