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危险化学品未登记,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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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青岛报道
2023年3月,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在对青岛某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22年5月首次进口危险化学品(压缩氦气)进行销售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对青岛某能源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是指由专门的机构,对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信息予以集中登记的制度。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危险化学品的信息数据库,集中、全面掌握我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相关信息资料,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及时、全面、权威的技术、信息支持。
危险化学品登记是一种信息登记,对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了解比较全面、清楚的,有两类企业,一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二是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和使用单位,其储存或者使用的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或者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只要后两类企业已经就其生产或者进口的危险化学品作了登记,储存企业或者使用单位就不必重复登记,这样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也有利于提高登记机构的工作效率,节约管理成本。因此,法规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无论对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还是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