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遗弃、虐待犬只的饲养人将无法再次办理养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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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烟台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田力介绍相关情况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蔡云飞 王艳 烟台报道

  12月21日上午,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会上,就养犬人如何为犬只进行养犬登记相关问题,烟台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田力进行了详细解答。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只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养犬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人口或者持有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固定独户住所;

  (四)无遗弃、虐待犬只被处罚的记录;

  (五)五年内无养犬登记证被吊销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方便市民办理犬只登记,烟台市公安局已研发智能养犬管理系统,即将投入使用,市民可就近到公布的“一站式”服务点现场办理,也可通过手机APP提交申请,完成前期预审登记工作。对审核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将为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和办理蓝牙犬牌,犬主交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后,完成犬只登记。

责编:钟 建
审签: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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