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报》头版头条报道滨州中院破产审判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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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山东法制报》头版头条报道滨州中院破产审判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8月24日,《山东法制报》头版,以《为困境企业的“破”与“救”提供司法助力 ——滨州中院破产审判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纪实》为题,报道了滨州中院在破产审判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所做的工作。

  现将全文刊载如下:

  近年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导向,持续完善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促进优胜劣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优化营商环境、助推滨州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18年以来,该院审结破产案件176件,结案数全省第二,盘活土地资源 4.3万亩,化解不良贷款1000多亿元,其中重整结案104件,推动企业重获新生,为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升级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探索处置清偿制度

  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和

  债权合理分配

  颐兴医疗器械公司是一家以医用耗材、生物材料、急救器械为主导,集生产、研发、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医械企业,作为滨州市唯一有医疗器械三类资质的企业,拥有多项生产经营许可、产品注册证、专利证等无形资产。

  2019 年,在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时,法院发现,公司通过重整获得新生的可能性较大,遂裁定清算转重整,探索“重整投资人+托管经营”模式,由国翼医疗进行托管,通过将托管、重整并行考虑,实现同行业并购和业务整合紧密衔接,持续经营与设备改造同步进行,实现了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2020 年初疫情暴发后,法院许可颐兴公司紧急许可生产医用口罩,支持了疫情防控。最终,投资人报价比资产评估值高近9000万元,溢价率超过50% 。

  同时,针对该公司金融债权和民间借贷债权结构复杂、比重大的情形,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共同努力,与债务人、众多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及有关部门等进行了多轮沟通交流,进行法律风险评估,重整投资人在常规投资范围内投资2.6亿,进行债务清偿。在此基础上,投资人自愿追加投资1.3亿,在重整计划外对民间借贷债权进行“补贴”,提高清偿比例,实现民间借贷债权80% 以上清偿。

  在破产审判工作中,滨州法院立足于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和债权合理分配,探索处置清偿制度,对于有持续经营价值的破产企业,在选择投资人的同时,由同行业企业进行托管经营,促进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存在金融风险的,尽力扩大清偿资金范围,在计划外追加部分资金对特殊性质的债权进行清偿。

  针对破产企业财产种类多、 投资意向群体小等特点,和网拍成交价不高的情况,滨州法院不局限于线上拍卖方式,同时运用线下方式进行投资谈判。正在审理的新天阳化工清算案中,公司一宗机器设备在网拍两次降价仍难以成交的情况下,针对化工企业的特殊情况,法院指导管理人重点对接线下意向投资人,最终以1500多万成交,溢价率超过70% 。

  创新破产流程,

  提升破产审判质效

  西王集团和解案中,为更好地摸清各类债权人的真实意愿,法院探索使用了“预和解”制度,即在案件受理之前,组织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进行协商,形成初步和解方案。

  其间,邹平市法院多次召开协调会,主导各方反复沟通,指导制定、修改和解协议草案,并针对债权债务为主的特殊性,提供精准法律指导,为各方达成和解的深度共识铺平了道路。

  破产审判案件案案不同,必须根据案件特点,在破产流程上作出针对性的调整,提升审判质效。

  对重大敏感破产案件,滨州法院建立了破产案件受理听证制度,即在案件受理前查明相关事实,据此判断是否符合破产条件,选择破产方式。

  在滨州中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案中,法院及时举行听证会,听取申请人、债务人、股东、职工代表、基层政府等各方意见,全面掌握案情,确定是否符合清算、重整条件,为顺利推进案件审理打好基础。

  针对企业集团、 人格混同企业破产的特殊情况,制定《合并重整案件工作指引》,在齐星、侨昌、颐兴、远大等9家企业集团91家企业破产案件中探索实质性合并破产,增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公平保护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

  探索保障支撑制度

  促进破产审判顺利推进

  近年来,随着新旧动能转换脚步加快,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据统计,全市法院2018 年审结破产案件33 件,2019审结破产案件56件,2020年审结破产案件80件,破产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面对案件数量的增多,如何建立更加有效、稳定的制度供给,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有序开展呢?

  在越来越多的破产审判中,破产管理人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所谓的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案件受理时指定的、在法院及相关主体监督之下接管债务人企业,履行破产法律规定的特定职责的专门机构。然而,由于案件中破产的财产不同,甚至有的案件“无产可破”,导致管理人收取报酬时可能面临“颗粒无收”,影响了管理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为解决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管理人费用的企业破产难题,滨州两级法院都进行了探索,出台了《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基金管理办法》《破产援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从制度层面对管理人报酬给予了保障。

  比如,滨城区法院由法院经费、 诉讼费用、分配余额作为启动资金,协商从管理人报酬中提取部分资金,探索建立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保障近10家“无产可破”企业破产得以完成。市法院协调财政拨款作为破产管理人资金,已经支付30万元,上半年预计再支付15万元,保障了民心医院、顺泰护栏、滨州化工供销等一批“无产可破”案件的顺利推进。

  此外,滨州法院还建立了专项审计制度,在申请破产时提交的财务资料不全或者不规范时,初步查清企业资产利用价值,给出专业分析报告,协助法院判明企业是否具有存续价值,精准选取破产方式。后续也对破产企业财产异议等问题,开展专项审计。

  同时,顺应疫情防控需要,探索并推广了网络办案方式,节约了成本,提高了债权人的参与度。

  

责编:刘仕超
审签: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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