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擅自组织民间划龙舟,为何被拘留?

··

  6月11日,浙江温州瑞安警方依法查处两起擅自组织民间划龙舟行为。

  据瑞安警方通报,6月9日和10日,62岁的村民黄某和57岁的村民李某未经报备许可,擅自组织人员在村居河道进行民间划龙舟行为。在9日黄某组织期间龙舟沉水,船上人员均落水,经救援无人伤亡。警方依法对黄某、李某分别予以行政拘留9日、7日的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

  划龙舟行为已被禁多年

  6月12日下午,潇湘晨报记者就此事致电瑞安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表示该市民间划龙舟行为已被禁多年,今年4月发布过继续禁止的通告。

  经查询,今年4月瑞安市政府发布通告称,鉴于民间划龙舟活动存在摊派、低俗、迷信、无序等现象,决定2023年继续在全市范围内禁止民间划龙舟活动。

  端午节划龙舟是当地民间的一大看点,瑞安市府办工作人员曾表示,以往每年端午节“逢划必斗,逢斗必打”,严重时往往会聚集几千人打斗。2008年,瑞安市政府在大范围内征求意见,最后决定禁止民间划龙舟。

  百年间龙舟赛冲突连连

  据中国新闻网此前报道,清末民初以来当地多次发生由划龙舟引发的冲突、械斗。

  1981年6月6日,因龙舟纠纷引发械斗事件。参与斗殴人数达15000余名,致伤128人,毁坏房屋155间,遭受严重破坏的企事业单位10多家,损失12万元(当时价)。

  1985年6月22日,7只龙舟竞渡,落后龙舟不服输与围观群众引发口角,烧毁观众所乘船只,发生斗殴,十多人落水,几十人受伤。

  1986年6月11日,因两艘龙舟碰撞,引发大规模械斗事件,受伤十多人。

  2008年6月,有村民因划龙舟产生纠纷,互扔矿泉水瓶、舟桨等并引发冲突。及以比赛为由强行要求村民拿钱赞助,让一些村民苦不堪言。当年,市政府决定禁止民间划龙舟活动。

  为何民间划龙舟也会违法?

  对于近日发生的“村民擅自组织民间划龙舟活动被拘留”事件,网上有人支持有人不解,头条号法律认证作者@法律公开课对此发表了看法。

  黄某和李某二人,他们明知当地有禁止民间赛龙舟的规定,却擅自组织人员赛龙舟,还出了危及到人身安全的事故,处罚是必须的。

  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参加人数在200人以3000人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许可。如果参与文体活动人数不足200人的,公安机关也有权予以监督检查,并进行管理。

  除此之外,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进行中,如果出现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况,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予改正的。”

  除了严禁,是否还有更好的方式?

  该事件引发关注后,网上有些声音表示,不应该继续一刀切下去,而是应当逐步开放出来。当地早些年可能有人存在封建迷信甚至变相敛财的行为,但已经过去多年,现在是否还存在这种情况无从考究。

  @法律公开课认为,既然有村民想组织民间划龙舟活动,就让组织者提供完整的一套规划,以及安防措施,并进行报备,甚至还应当提供赔偿能力证明,以防出事后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值得注意的是,自愿参加划龙舟活动而受到的损害,是不能要求其他参赛者承担的,除非其他参赛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但是组织者就不一样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就本次事件,龙舟突然沉水了,一旦有村民溺亡,组织者不仅要面临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还要进行高额的民事赔偿。所以,村民想自己搞赛龙舟可以,但组织者必须确保活动安全以及有赔偿能力。

  堵不如疏,希望当地政府逐步开放民间赛龙舟活动,同时加强对民间赛龙舟活动的管理,扬长避短,依法规制,采取更加科学的管理手段,制定有效的约束措施。比如,将责任贯彻到基层,安排一些安保人员,防止发生打斗、摊派等不法行为,要求参加人员穿戴救生衣、购买保险,并安排救援人员现场应急等,保障民间划龙舟有序开展。

  作为端午节的传统活动项目,划龙舟已有上千年的悠久历史,如何让这个民俗活动安全、有序地传承下去,值得我们深思。

  (海报新闻编辑葛思琦综合自澎湃新闻、中国新闻网、@法律公开课等)

责编:李云霞
审签:高 娜
网友评论
全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海报热榜
相关推荐

Copyright © 1998-2024 DazhongMedia.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加入我们  鲁ICP备090238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