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一老人从救护车上“颠”下导致脑出血?卫健委回应:在调查

··

海报新闻首席记者 陈嘉伟 实习生 耿伟

老人从救护车“颠”下的监控视频截图

  海报新闻首席记者 陈嘉伟 陕西报道

  事发近半年,冯奶奶的亲属仍没有得到想要的答案。

  81岁的冯奶奶独居在陕西神木市马镇镇。2024年9月25日,独自在家的老人觉得头晕,随后亲属为其拨打120急救电话寻求帮助,但在救护车转运过程中,老人从救护车上“颠”下,亲属认为这一“颠”造成了老人脑出血,原本还能干农活的老人,目前只能半瘫在床上。

  3月10日,冯奶奶的孙子张先生向海报新闻记者讲述了事情经过。

  “我奶奶是一个人独居,当天(2024年9月25日)她觉得不舒服,就叫住在同村的我大伯叫个救护车,我们是17时36分打的120,18时20分左右,首辆救护车(文中以‘救护车A’代称)到我奶奶家了。”但让张先生家属惊讶的是,随车来的只有一个司机,并没有医护人员,但想着治病要紧,还是同意送到医院,“当时是我大伯帮忙一块将老人抬到救护车内的。”

  在开往神木市医院的途中,救护车A的司机表示,已经与另一辆配备医护人员的救护车(文中以“救护车B”代称)联系好,“当时说等开到神盘路的时候将我奶奶转移到另一辆车上,我们想着有医护人员更好就同意了。”

  张先生表示,18 时55分左右两辆救护车在神盘路高家塔处对接转移患者。“当时也没叫我大伯帮忙,结果双方医护人员在转移我奶奶的时候将她‘摔’了。”

  根据张先生的描述和提供的视频,事发时老人躺的担架车支架没有在落地过程中撑开,导致老人连担架带人直接从车上“颠”下。“当时是头部先落地,当时我奶奶表情很痛苦。”

  张先生表示,事发后大伯就与救护车B的随车人员起了争执,但对方态度恶劣表示与自己无关,之后也没人帮助老人重新进入救护车。“大概过了十分钟,才又将我奶奶抬到车上,之后在高家塔至神木市医院的运输过程中,我奶奶开始意识模糊,还吐了,呕吐物里有血丝。”

  张先生表示,19时34分左右,救护车B到达神木市医院急诊中心。经急诊中心医生开单做脑部CT后,诊断为右侧丘脑出血,奶奶之前确实有高血压等疾病,但这次脑出血他们怀疑是“摔”那一下造成的。

  “之前我奶奶还能干农活,现在就是半瘫状态,只能躺着了。”张先生表示,事发后自己也找到当地卫健委进行投诉,“但卫健委就给我们和救护车方组织过两次调解,但救护车那边不承认老人的病与摔那一下有关,所以也没谈成。”

  3月11日,海报新闻记者就此事向神木市卫健委求证。神木市卫健委工作人员称,此事仍在调查中,目前还没有结果。“两辆车都是正规的救护车,都是急救中心指派的,救护车A是乡镇卫生院派过去的,救护车B是市医院的。”

  不过对于救护车A没有医护人员的说法,上述工作人员表示并不符合实际,“那个人就是医生,家庭医生,同时也是司机。”当记者询问这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前述工作人员称乡镇卫生院的条件就是如此。

  至于老人被“颠”的一下是否与疾病有关等其他问题,卫健委工作人员表示仍在调查。

  对于上述事件中所涉行为的法律关系,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救护车没有配备医疗救护人员涉嫌违法。

  付建表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19条明确规定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

  “如果当地有关院前急救的政策中允许家庭医生进行急救,但仅安排一位家庭医生并且兼任司机仍不符合规定,这在客观上无法使得病人及时得到救助,调度人员应当尽快调配医护人员随行。在换车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老人摔倒,这也表明急救工作人员不符合培训标准,医院方存在过错。”不过,付建提到,如果家属认为换车操作不当行为与老人病情有因果关系,则需提供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以及老人就医前后身体健康状况对比、医疗诊断证明等证据证明。“可先与医院协商,请求医院赔偿一定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理损失,协商不成可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因果关系关联度。”

  (注:救护车A、救护车B为行文方便所写,并非原话)

  

责编:吴军林
审签:郑义风

网友评论
全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海报热榜
相关推荐

Copyright © 1998-2024 DazhongMedia.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加入我们  鲁ICP备090238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