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公安局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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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打击涉疫情防控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凡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核酸)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引发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二、进出车站、机场、医院、商场、网吧、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或核酸检测等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四、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妨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通行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措施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

  六、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擅自通过微信、微博、抖音等信息网络及其他途径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

  八、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九、借疫情防控之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的;

  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伪劣口罩等防治、防护产品的;

  十一、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或者擅自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庙会灯会、联欢会等聚集活动的;

  十二、违反进口集装箱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致使货物未经报备、检测、消毒流入市场的;

  十三、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开展,阻断疫情传播是每位公民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凡具有以上情形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上述情形,可以拨打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烟台市公安局

  2022年3月15日

责编:徐小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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