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曝光 | 因存在这一重大事故隐患,某企业被行政处罚
··
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青岛报道
2024年3月20日,胶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青岛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名电焊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作业过程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人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工人立即停止作业,公司相关负责人当场调整作业人员岗位。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7条,裁量档次1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责编:昌磊
网友评论

全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