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加油站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罚!
··
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青岛报道
近日,平度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智慧安监危化品系统平台”对某加油站动土作业施工现场监控进行巡查,并在加油站安全员刘某的陪同下,通过实地检查方式,对加油站进行了执法检查,该加油站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
作业区域未设置警示标识,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5.f)条要求(强制性标准)和该加油站《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四.7.2条要求;
作业区域只有1名施工方工作人员指挥作业,加油站未设专人在现场监护,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10条要求(强制性标准);
作业前,未对动土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1条要求(强制性标准)和该加油站《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四.0.1条要求;
安全作业票填写不规范,安全措施确认人未进行签字确认,申请单位意见签字人涂改,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18条要求(强制性标准);
未对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进行了解,检查时,破碎机将地下光纤打断,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11.4条的要求(强制性标准)和该加油站《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四.7.4条要求。
经调查,某加油站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情形证据确凿,其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前应当制定检维修作业方案,经风险评估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分析、隔绝置换、安全措施、技术交底等应当作出书面记录。聘请外来人员作业的,应当查验作业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资质、资格,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作业全程实施安全监督。”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并执行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编号201项裁量档次1“建立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但制度不全面或者执行不规范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基准,对某加油站作出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