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发现亡夫曾向暧昧对象转账53万,律师解读:可全部追回
··
近日,内蒙古赤峰一男子去世后,妻子在他微信发现了一个暧昧对象:在婚姻存续期间,亡夫曾多次私自向其转账,发消息称“情人节快乐”“永远爱你”等。
据悉,原告梁某与丈夫黄某(已去世)于1990年登记结婚,2016年起黄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多次私自向与其保持暧昧关系的被告关某通过移动支付方式进行转账,向被告赠与、为被告购物付款合计金额约53万元。后原告梁某发现了二人关系,在确认黄某向关某赠与财物的事实后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关某返还黄某生前赠与以及为其购物支付的各种费用合计53万元。
最终,经法院查明,黄某在2016年7月21日至2023年6月30日,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被告关某名下三个微信号共计53万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既是无权处分,亦有悖公序良俗。判决被告关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梁某不当得利款53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瞬间走出丧夫之痛,追回钱好好生活
结婚三十多年,出轨7年。对婚姻来说,真的是可悲可叹;对妻子来说,幸好有转账记录,可以追回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友支持妻子的追回行为,并表示:“妻子也不用为他悲伤了,把钱要回来过好自己的生活!”“本来悲伤过度,结果最亲的人给自己扎了一刀。”
律师说法: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无效
在丈夫去世后,这类财产还能否追回?法律创作者@马玉珍律师 对此分析:
首先,我国实行的是夫妻共同体财产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通俗地说,就是如果双方没有特别财产约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便男方一年挣100万,女方是家庭主妇没有收入,这100万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双方可以各分50万。
其次,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梁某瞒着妻子黄某,和关某发展暧昧关系,而且未经黄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关某,严重侵犯了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而且违背了公序良俗。
再次,黄某主张梁某赠与的53万元无效,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
有网友问,这钱也有梁某的一半,梁某赠与关某的行为,属于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那黄某主张返还的是53万元,还是一半呢?
如前所述,梁某赠与关某的53万,属于无权处分且违背公序良俗,属于全部无效,应当全部返还,而不是部分返还。
虽然梁某已经去世,但是这种发展婚外情的行为令人所不齿,而关某明知梁某已婚,还和他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接受梁某的赠与,自以为可以得到这些财产,殊不知法律是不保护这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的。最终,法院判决关某返还黄某53万元。
(海报新闻编辑张玉清 综合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星视频、澎湃新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