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来学法丨拒绝校园暴力犯罪,未成年人没有“免罪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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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申家鑫 孙靓)
校园是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同学之间应互帮互助,共同进步,遇到矛盾也应和平解决,勿因一时冲动而发生校园暴力行为,严重的将给自身带来牢狱之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未成年人由于其心智尚未成熟,遇到问题不能理性解决,行事时不能全面考虑后果,可能会因为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虽然我国法律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就有“免罪金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一句空话,未成年人犯罪同样要受到处罚。
责编:陈凤祁
审签:魏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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