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一月内两次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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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通讯员 朱有祥 桂林 青岛报道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根源之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应急管理部专门颁布实施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该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同时,相关工贸企业在应急管理部10号令颁布实施后,应该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进行重大隐患专项排查工作,对于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上报并组织治理工作。

  2023年6月23日,青岛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青岛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企业镀锌天然气炉天然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修订版)第10.6.6条的要求,且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该企业在2023年6月5日排查出“镀锌车间锌锅燃气系统未安装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重大事故隐患后,未按照规定立即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排查:

  (一)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发布或者修改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试生产的;

  (三)复工复产、化工装置开停车的;

  (四)周边环境、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发生改变的;

  (五)发生事故或者险情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专项排查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可以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治理结果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责编:侯祥家
审签:苏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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