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争议,代发的农民工工资应按规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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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孙秀青 青岛报道

  日前,市民李先生在青岛某工地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拖欠了其应得的工资。6月10日,记者从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了解到,若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工程款拨付及代发的农民工工资应按照规定继续执行。一旦遭遇欠薪,市民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据了解,在农民工工资发放的过程中,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得相关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因与分包单位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的争议,而不按规定代发工资。农民工工资的具体数额,分包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按月考核工作量核算工资。

  此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在此,特别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一旦遭遇欠薪,切勿违法寻衅滋事,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或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还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附:青岛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办公地址

责编:王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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