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闭疏散通道,罚!
··
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通讯员 朱有祥 青岛报道
近日,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一起案例,2024年1月,莱西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青岛某制衣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原材料仓库东侧安全出口锁闭(西侧安全出口保持畅通)。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该原材料仓库面积为460平方米左右,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2.3的规定: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地上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青岛某制衣有限公司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宋某给予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条文释义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生命通道”畅通,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多种因素都可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造成影响,即使采取了防范措施,也不可能完全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事先做好发生事故的准备,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这其中,保证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和疏散通道的畅通十分重要。这一方面有利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从业人员的撤离,减少人员的伤亡;同时也有利于救援队伍及时进入事故现场,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