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政策小课堂⑪丨刚入职的员工未参加工伤保险就发生了工伤事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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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刚入职的员工未参加工伤保险就发生了工伤事故怎么办?

  答: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第二十九条和《山东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经办规程(试行)》(鲁人社字 〔2023〕135号)的相关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缴费到账的次月起,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缴费到账的次日起按规定支付其他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住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责编:张迪
审签:张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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