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具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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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报新闻记者 秦文 济南报道

  1月15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会上,山东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宫钊在回答海报新闻记者提问时表示,落实主体责任是维护房屋安全的第一道关口,通过设置法律责任倒逼房屋使用安全相关主体履行职责义务,是一种行之有效手段。

  宫钊介绍,《办法》设置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对于擅自搭建建筑物、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擅自超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经对有关主体设置了法律责任,各级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要按照既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是聚焦重点环节增设法律责任。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人、装修施工人等与房屋安全密切相关的主体,《办法》创新性地增设了法律责任。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履行责任义务的,处以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物业服务人未告知装修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以警告。对装修施工人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对虚假鉴定报告严管重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设置罚款数额下限,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对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

责编:杨童童
审签:辛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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