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多地发布最新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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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芝罘区

  为高效精准做好我区疫情防控工作,加强预警监测,提高疫情防控工作效率、质量,落实最小单元防疫管控措施,根据省市有关通知要求,现将全面推广“场所码”应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严格落实场所码设置

  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政务服务大厅、学校、医院、图书馆、养老服务机构等场所;餐饮单位、宾馆、酒店、民宿、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药店、文化娱乐、旅游景点等场所;各类企业,各交通站点、交通场站出入口等场所及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冷链食品、物流快递等重点生产、加工、运输等场所;居民小区、建筑工地等场所;其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人员出入较多的场所,都必须在入口明显位置张贴“场所码”。

  

  严格落实场所码查验

  坚持“逢门必设、逢进必扫、逢扫必查、逢异必报”,各类场所要指定专人值守,严格核验通行人员健康状态。凡进入场所人员必须扫描场所码,对不能使用智能手机的人员,采取反向扫码方式扫描纸质山东省健康通行码。发现扫码结果呈黄色或红色的人员,严禁其进入场所,并立即向所属社区、街道报告,配合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各类场所要严格落实测温、消毒、全程戴口罩、保持一米线等疫情防控措施。广大群众要增强个人防护意识,主动配合各类场所落实“场所码”扫码措施,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严格依法处置违规行为

  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常态化督导组将对场所码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疫情防控措施不落实、不按要求和时间节点落实“场所码”扫码措施的经营场所和单位,以及拒不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要求的相关单位(业户)和个人,业务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将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1.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媒体曝光,责令其申领、张贴并正确使用场所码,待验收通过后方可营业。

  3.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居民朋友共同参与,“码”上行动,“码”上落实,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

  芝罘区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5月12日

  高新区

  烟台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关于依法处理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应对当前疫情形势,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以下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不如实提供涉疫信息

  凡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绝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发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不佩戴口罩、扫码登记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社区、商超、农贸市场、酒店、医院、建筑工地、写字楼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经告知拒不佩戴口罩、扫码登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参加核酸检测

  纳入定期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使用核酸检测证明

  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不配合隔离管控

  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咽痛、呕吐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后,不按照要求立即主动报告、立即到发热门诊就医,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不遵守隔离点、封控区、管控区、临时管控区等重点风险区域防疫规定,违规聚集、串门、私自外出及外递物品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配合消杀工作

  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杀工作,经劝阻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拒不配合疫情防控人员依法履职

  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妨碍执行任务的车辆通行等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措施的;以暴力、威胁、侮辱、谩骂等方法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医疗、强制隔离、监督居家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编造散布传播虚假信息

  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恶意造谣引发舆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规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秩序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核酸检测试剂等医用器材的,情节严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规销售药品和开展诊疗服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药店、诊所违规售卖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四类”药品,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或个人私自接诊发热病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违规传播公民涉疫信息

  擅自通过微信、微博、抖音等信息网络及其他途径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核酸检测机构未尽责任

  核酸检测机构虚报、漏报、误报、瞒报、谎报核酸检测结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疫情防控主体未尽责任

  违反疫情防控责任要求,未落实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责任、虚报瞒报核酸检测结果的,不按规定张贴场所码、不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场所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不如实登记旅客入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

  实施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开展,阻断疫情传播是每位公民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凡具有以上情形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烟台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2022年5月11日

  招远市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恢复药店“四类药品”销售强化疫情防控的提示

  各药品零售企业:

  当前,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趋稳向好,为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规范有序恢复“四类药品”销售,现对恢复“四类药品”销售的药品零售企业在强化疫情防控工作方面作如下风险提示:

  一、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根据《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药店“哨点”作用的紧急通知》有关要求,各药店要落细落实“6+6”药店疫情防控措施,按照“线下线上一致”的原则,持续做好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四类药品”销售情况监测和登记上报,严格落实“戴口罩、测体温、亮健康码”基本防控措施和“早报告”制度,全面落实工作人员“应检尽检”义务,进一步强化经营场所环境消毒等工作。

  二、强化信息化疫情防控措施

  各药店要将药品销售系统与“四类药品”上报系统实时比对,实现“四类药品”销售不上传购(用)药人和药品信息药品不出库,“四类药品”销售出库信息必上传。连锁药店要加快进行“四类药品”上传记录与门店销售记录信息联动,不上传不能销售。药店营业期间全程启用视频监控系统,对顾客进店区域、“四类药品”销售区域、销售结款区域等实行监控全覆盖,重点区域无监控死角,监控资料至少存储一个月以上,确保监控视频可实时同步、可立即调取、可回放检查,确保药店疫情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三、建立三个药店疫情防控机制

  (一)建立连锁药店总部检查机制。连锁药店总部每月至少要对所属连锁门店进行一次全覆盖疫情防控专项检查,总部建立专门检查台账,明确记录检查时间、检查责任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二)建立全市零售药店疫情防控自查机制。各零售药店应每天对照药店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自查表进行自查,连锁门店每天将自查情况报连锁总部汇总,单体药店每天将自查情况报辖区市场监管所汇总,每天下午4点前由各市场监管所汇总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各级疫情防控及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日常检查、暗访暗查、巡回检查等发现药店疫情防控问题与药店自查情况不一致的,经研判属于药店未尽到自查义务的,该药店要立即停业整顿,原则上不少于7天,情节严重的要延长至14天。

  (三)建立全市零售药店购药顾客进店提醒机制。在店内醒目处张贴《烟台市药店“四类药品”销售闭环管理流程图》海报。采取 LED 屏幕滚动播放或音响设备外放播报等方式明确提醒进店顾客药店疫情防控要求(见附件1)。药店工作人员对购买“四类药品”的顾客必须询问提醒症状、旅居史、接触史、药品用途等基本问题(见附件2)。

  四、全面开展疫情防控专题培训考试

  各药店要组织药店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疫情防控专题培训,确保不漏一人。连锁药店总部要采取线上、线下答题考试的方式,对药店工作人员疫情防控知识进行定期、不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在督导检查、暗访暗查、巡回检查中将对药店工作人员疫情防控知识掌握情况进行抽考,抽考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开展药店疫情防控“雷霆行动”,对辖区药店进行多轮次全覆盖监督检查。对连续发现5家以上连锁门店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将对连锁药店总部在烟台电视台、烟台日报等主流媒体公开曝光,并纳入企业诚信监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1日

  附件1

  进店顾客药店疫情防控提醒

  (参考内容)

  尊敬的顾客:

  您好!如您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接触史或出现了发热、咳嗽、咽痛、乏力等可疑症状,请做好以下防控措施:

  1.要及时到就近的设置发热门诊(或发热哨点诊室)的医疗机构就诊,并进行免费核酸检测,在核酸检测结果出具前不要擅自离开。就诊途中需全程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尽量与其他人保持1 米以上距离,随时保持手部卫生。

  2.要主动向医生说明情况,配合就诊。

  3.不要自行用药,避免贻误治疗。

  4.不要隐瞒病情,据实报告情况。

  附件2

  药店对顾客购买“四类药品”

  必须询问

  的

  基本问题

  1.是否有发热症状;

  2.是否有干咳、乏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新冠肺炎症状相关表现;

  3.近14天是否有发生本土疫情地级市和有扩散风险的毗邻地区旅居史和人员接触史;

  4.近14天是否与其他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患者接触史、生活史;

  5.近14天是否有与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如服务机场外航的工作人员,进口冷链物品的接触人员,贻误集中隔离观察场所等可能直接与可疑病例境外人员、冷链、物品、受污染环境等接触的工作人员等)接触;

  6.近14天是否有与入境人员接触史。

  来源:芝罘湾畔、烟台高新、金都招远

责编: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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