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小课堂丨持有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不等于具有抵押权登记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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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李先生向同学王先生借钱周转,王先生要求李先生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同时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权登记。后李先生又向邻居刘某借钱,双方也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是李先生隐瞒了该房产已抵押了一次,还把房产证原件交给了邻居刘先生作为抵押担保。邻居刘先生认为只要拿到房产证原件自己就是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保障,便欣然收下。

  场景

  李先生:“老王,我最近家里有点困难,想跟你借点钱周转,我可以把我房子抵押给你。”

  王先生:“大家同学一场,借钱给你没问题,但是先说后不争,我们得签个抵押合同,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权登记。”

  李先生:“刘哥,我最近生意周转不开,想跟你借点钱,别怕,我把房子抵押给你。”

  刘先生:“没问题,邻居这么多年了我还信不过你。那你给我写个借款合同,把房本押我这里。”

  李先生因迟迟无法偿还上述债务被同学王先生和邻居刘先生诉至法院,可刘先生却发现自己并没有想象中的优先受偿权,这才后悔莫及……

  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本案中,刘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的借款合同仅属于债权债务合同的一种,即使拿到了房产证原件,也并未产生物权的效力,更不可能因为手持原件便直接享有优先受偿权。而王先生同样作为债权人,在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后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则有权就该不动产优先受偿,可见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

  简而言之,办理抵押权登记具有以下三个作用:1.登记生效;2.登记对抗;3.优先受偿。

  法条速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4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4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6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7条

  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办理登记。(通讯员 石柳才子)

责编:李 冉
审签:马宝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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