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曝光 | 平度市发布特种设备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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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青岛报道

  案例一

  平度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叉车)案例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8日,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生产车间内发现平衡重式叉车1台,正在使用,当事人提供不出该叉车的使用登记证书。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4日前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2023年12月15日,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叉车仍然在用,当事人未办理使用登记,提供不出使用登记证书。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十七、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二)裁量标准 1.【较轻】”之规定,决定给予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平度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平度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在其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某村村东进行气瓶充装。根据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5)要求,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2023年12月份,该液化气有限公司对5个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充装。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74 项)“二十七、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二)裁量标准1.【较轻】涉案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10个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决定给予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编:昌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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