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成枣庄第一部“小快灵”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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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田甜 孙牧远 枣庄报道

  13日上午,《枣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枣庄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举行。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郭继存介绍了《枣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这部法规的亮点和特色。

  郭继存介绍说,鉴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事项较为单一,且上位法已有相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采用了“小快灵”的立法模式,切实增强了条例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条例深入贯彻落实市委相关工作要求,坚持禁止和限制相结合,严格管控和教育引导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综合治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提升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水平,营造安定和谐、绿色文明的社会环境。市人大常委会在条例中制定了具有枣庄特色的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授权市、区(市)政府划定禁放区域,细化禁放场所。考虑到枣庄组团型城市的特点,为了方便操作执行,灵活应对将来城市发展变化,条例将划定禁放区域的权限交给政府,由市、区(市)政府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划定禁放区域并向社会公告。结合近年来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积累的成熟经验和做法,细化和完善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除上位法规定的禁放地点外,市人大常委会还把大中型水库管理区、军事设施保护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旅游景区、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也纳入禁放范围。考虑到传统习俗等多方面因素,同时参考全国大部分城市做法,在禁放区域、场所、时段之外,允许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燃放烟花爆竹,以实现保护环境、尊重民意与加强安全管理的平衡。

  二是设置统一的警示标识,加强禁放提示引导。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需要通过方方面面的警示和引导,营造“人人知晓禁放、人人支持禁放”的社会氛围。因此,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以加大对禁放规定的宣传引导力度,提升群众的知晓率,使广大群众自觉支持和参与禁放工作。

  三是明确有关经营者的义务,形成合力。婚丧嫁娶活动,酒店、宾馆往往是燃放烟花爆竹的高发地点,酒店等经营者是强化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重要力量。因此,条例第七条明确了相关行业经营者的义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段内,从事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并规定了其劝阻、报告义务,目的在于从多渠道保障禁放工作有效实施。

责编:袁 鹏
审签:张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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