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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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侯祥家 通讯员 朱有祥 桂林 卢镇 青岛报道
近年来,随着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青岛市安全生产形势呈现逐年向好的局面,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实现“双下降”。但是也要看到,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员工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足,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三违”现象突出,呈现较大的安全隐患;时而发生的各类事故,冲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从本月起,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将定期发布安全生产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对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形成强大震慑,在全社会营造更加关注安全生产、始终敬畏法律的良好风气,为人民群众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本期带来青岛某木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2年7月15日,黄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康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2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6号,裁量档次1的标准,综合该单位的违法事实、情节程度等,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康某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条文释义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在搞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搞好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安全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都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