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曝光 | 最高罚款3万元!城阳曝光3起特种作业人员未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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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青岛报道
曝光典型案例
一、青岛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6月4日,青岛市城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发现该公司存在“焊工毕某某和江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城阳区应急局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等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毕某某和江某某从事焊接作业,限期整改发现的问题,并对其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企业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城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97号第2档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青岛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6月11日,青岛市城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焊工楚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城阳区应急局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等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楚某某从事焊接作业,限期整改发现的问题,并对其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企业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城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97号第1档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青岛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6月5日,青岛市城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焊工陈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城阳区应急局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等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陈某某从事焊接作业,限期整改发现的问题,并对其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企业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城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97号第1档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