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春攻势丨春节期间75人因酒醉驾被查!泰安交警提醒驾驶员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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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岳讯 为守护群众平安过年,春节假期期间,泰安交警在全市范围内常态化开展酒醉驾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集中整治行动。1月28日至2月5日,共查处酒驾、醉驾75起。其中,酒驾69起,醉驾6起。
交警公布春节期间查获的酒醉驾案例,提醒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
2月2日16时30分,交警城西大队在旧镇路口开展酒醉驾违法治理时,发现一辆电动三轮车驾驶员有酒驾嫌疑,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6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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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13时30分,交警岱东大队在省道103开展酒驾治理行动,发现一辆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行驶缓慢,疑似存在驾驶人饮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立即对其拦截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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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王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龙泉南街时,被交警岱西大队民警查获,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6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1月29日20时51分,葛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龙潭南路时,被交警高新区大队民警查获,现场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8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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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新泰市汶南镇一中至汶南派出所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50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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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如何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有安全,更团圆。平安是阖家团圆的大前提,泰安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拒绝酒驾,平安回家。
记者:崔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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