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典型案例⑥丨江西某大学擅自设置、使用涉考屏蔽设备干扰公众移动通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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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某大学擅自设置、使用涉考屏蔽设备干扰公众移动通信案

  基本案情:

  【案件来源】

  2024年6月,江西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干扰投诉,反映某小区附近基站出现有害干扰,致语音业务漏话、掉话以及接入困难,持续时间为0时至24时。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通信权利,江西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力量,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监测执法工作。

  【查处/侦办过程及结果认定】

  执法人员通过监测定位、开关机试验和排查分析,迅速锁定干扰源为江西某大学教室内的移动通信干扰器。江西省无线电管理机构随即对该单位现场负责人进行询问,并告知其违法行为,该现场负责人当场自行关闭涉案设备并表示积极配合调查。执法部门现场对涉案设备进行测试,确认其具备无线电发射功能,其发射频段为2515-2615MHz,并现场取证。

  【违法行为及后果】

  经查,涉案设备为考试保障所用,但该校在非考试保障期间,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台(站)。依据《江西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定其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一)执法程序

  执法人员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实施。2024年7月3日,执法部门对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站)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7月11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7月17日,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该单位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罚决定

  涉案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江西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整改,没收违法设备1台(套)的行政处罚。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执法部门同步告知该单位合规建议。其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评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示范点

  快速出动精准执法。执法部门以消除有害干扰为首要任务,面对学校教学楼多、教室密集等情况,迅速定位干扰源并消除有害干扰,及时恢复无线电通信。通过“开关机”试验、专业机构鉴定等方式多方取证,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最终查明违法设备为涉考屏蔽设备。详实的证据奠定了坚实的案件基础,当事人在充分认识违法事实后,主动拆除设备并接受行政处罚,确保了基站运行畅通。

  以案普法提升效能。执法部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注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提供合规建议,以“主动精准”服务代替简单的“一罚了之”,并以案普法指导校方合法合规使用。通过服务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责编:李 敏
审签:于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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