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 | 期间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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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期间计算第二节  期间的延长

         期间何时可以延长(期间也应放假)

法言俗语

前面我们了解了一段时间的开始及如何计算,有开始就要有结束,否则便不成为一段时间。但一段时间可以是年、月、日、小时,时间单位不同,对应的结束点也就不一样。以小时为计量单位的期间,结束的肯定也是小时,如借书2个小时,从9点开始的话,往后数2个小时,就是到11点。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律并不调整以分、秒为单位的期间,因此,当按小时计算时,只能计算到小时,至于分、秒就不在调整的范围内,双方可以自行约定。按天计算的期间,比较容易算,按天数就可以,结束的时间也是日,如借款15天,从开始计算的日期往后数15天就可以了。按月和按年计算的期间,相对比较复杂一些,因为每月的天数有28、29、30、31的区别,要是以1月30日开始计算,期限为1个月的话,就出现了2月没有对应的30日,按年计算也存在这一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到期后这个月有相应的日期,就以这一天为最后一天,如1月15日开始计算,期限若干个月,由于每个月都有15日,所以最后一天就是到期月的15日。如果这个月没有对应的日期,就以这个月的最后一天为期限的最后一天,如1月30日开始计算,期限为1个月,但2月最多只有29日,那么就以29日作为这一个月期限的最后一天,虽然从天数上来说并没有到我们通常所认为的1个月30天的天数;再比如从2016年2月29日开始计算,期限1年,到期日应当是2017年2月29日,但2017年只有2月28日,那么最后一天就是2月28日。简单来说,按小时计算的话,就数小时,不管分、秒;按天计算的话,就数天数,不管小时;按月计算的话,就数月数,不管天数。按天、月、年来计算时,最后一天计算到什么时候?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出发,法律将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设定为这一天的24时。在生活中,有些人对诉讼时效期间、除斥期间并不熟悉,特别是有时乡里乡亲的借个钱,如果借了没还,不管是碍于情面还是真的还不了,好几年都不好意思上门要,等到最后要起诉了,才发现还有2天就过诉讼时效了。但马上就是十一放假,法院又不上班,无法立案,过了十一就超过了诉讼时效。实际上,法律已经充分考虑了这种情况,并作了规定。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周末或者节假日,就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第二天作为期限的最后一天。以诉讼时效期间为例,如果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一天是10月2日,就以国家规定的十一假期最后一天如10月7日的次日,即10月8日为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一天。这里的法定休假日既包含周末双休制度,也包括节假日调休制度等。一般来说,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24时,但是如果有业务时间的,截止时间就是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

《民法典》条文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以案释法 

2015年,营口邦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乔公司)、营口杰斯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斯克公司)与原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签订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邦乔公司和杰斯克公司作为投保人向华海公司投保国内水路、陆路运输条款综合险,被保险人为邦乔公司和杰斯克公司的客户(具有可保利益的货主)。2016年1月29日,被告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谷公司)接受网上订舱委托,签发集装箱货物运单,被保险人为邦乔公司、杰斯克公司的客户(具有可保利益的货主),华海公司签发保险单。2016年2月2日,集装箱破损,箱内润滑油全部泄漏,邦乔公司向华海公司提出保险索赔申请,华海公司赔付71151.56元。2016年7月11日,中谷公司接受网上订舱委托,签发集装箱货物运单,托运人为被告青岛巴林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林达公司),被保险人为邦乔公司、杰斯克公司的客户(具有可保利益的货主),华海公司签发保险单。2016年7月15日,集装箱破损,箱内润滑油全部泄漏,邦乔公司向华海公司提出保险索赔申请,华海公司向邦乔公司赔付57467.49元。赔付后,邦乔公司向华海公司出具两份权益转让书,华海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将涉案起诉材料通过快递向青岛海事法院寄送,要求中谷公司、巴林达公司赔偿损失。中谷公司认为华海公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最终法院判决2016年7月11日运单下货物未超过诉讼时效。在上述案例中,托运人、收货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2016年1月29日,托运的集装箱运单下的货物在2016年2月2日抵达目的港,由于诉讼中各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余未受损货物的实际交付时间,法院按照20天认定应当交付货物的期限,即从2016年2月22日起计算诉讼时效。2017年7月17日,华海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明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2016年7月11日的集装箱运单下的货物,中谷公司确认运载该集装箱的货轮2016年7月15日卸船作业,并认可邦乔公司同船托运的另一票目的港相同的运单下的集装箱是2016年7月15日被提走,认定卸船日2016年7月15日作为货物应当交付的时间,即从2016年7月16日起算1年诉讼时效。但因2年7月15日(星期六)是法定休假日,该集装箱货损赔偿的请求权诉讼时效应顺延至2017年7月17日(星期一),华海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青岛海事法院寄交针对该集装箱货损的起诉状,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巴林达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详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终521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期间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一种权利,目的在于免去义务人长久保留义务期间的意义是在法律上统一设定时间的计量单位和计算规则,以免按照不同的方式进行计算而引起混乱。纠纷发生后,涉及期间计算问题时,由于《民法典》的颁布,《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9部法律已被废止,在计算时还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

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衔接问题。《民法典》施行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已被废止,但《民法总则》确定的诉讼时效制度被沿用。2018年7月2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2号)曾就《民法总则》施行后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衔接问题作出规定,但经过两年多的时间,该司法解释第3条所规定的情形已无存在可能,随着《民法典》的施行,该司法解释也已被废止。因此,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上,统一按照《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计算。

2

法律文书送达中的期间计算。当事人起诉至法院,法院需要向当事人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其中很多情形涉及期间问题。如法律文书的在途时间是否计算在内,能否延长等。依照《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期间,以交给邮政时的时间为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如当事人因地震不能参加庭审,可以申请法院顺延开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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