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远程视频”公证服务指引“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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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今天获悉,《山东省“远程视频”公证服务指引(试行)》正式出台。该《指引》共24条,旨在规范推进山东省远程视频公证业务,更加便捷高效服务广大人民群众。

  《指引》明确了远程视频公证申请主体,即具有中国国籍的大陆地区居民,有中国居民身份证或中国护照,而所在地公证机构不能提供相关公证服务的;对于身处境外、中国驻该地使(领)馆现不能提供相关公证服务等4类主体可申请办理;明确远程视频公证业务适用范围,对学历、学位公证等非意思表示确认事项以及无权利处分的意思表示确认事项、有权利处分的意思表示确认事项共三大类17项具体公证事项分别提出不同办理要求;对使用的软件系统要求、当事人身份识别、电子签名、交互印证、数据存储、文书送达、整卷归档等多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指引》还明确了申请人在人身受到胁迫时公证员可以终止办理的不安处置权。

  《指引》要求公证员在适用该《指引》进行“远程视频”办理公证时,要严格遵守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严格遵守公证执业区域的规定要求,严格遵守公证收费标准和公证执业道德,确保公证质量。

  《指引》强调,其所包含的公证申请事项,可以通过公证机构与申请人视频连线、即时交流,申请人“零跑腿”即可获得公证服务,从而为申请人节约时间、精力和财力,提高公证效率。《指引》的出台,对于统一山东省公证行业“远程视频”办证程序,规范公证员办理“远程视频”公证具有重要参照和指引作用,有利于保障公证质量,提高公证法律服务水平。(济南日报 记者:杨晨)

责编:马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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