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罚!《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开始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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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徐德波 菏泽报道

  日前,菏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了《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全文,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中规定,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信息登记制度,每年签注一次,不牵绳、不免疫、粪便不即时清理都要担责。

  对于《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有建议和意见的市民,可在6月30日前可通过电子邮件(hzrdfgw@hz.shandong.cn)、信函(邮寄地址:菏泽市曹州路701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274000)等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反馈意见。据此前报道,今年2月23日,菏泽市司法局已就市公安局起草的《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记者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的《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共分七章。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第二章免疫与登记,规定了对犬只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并明确登记时须提交的材料;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详细规定了养犬人须遵守的义务和犬只禁入区域;第四章经营与诊疗,规定从事犬只经营、诊疗须具备的相关动物防疫条件和经营条件,并须办理相关许可登记证明,接受市场监管、畜牧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章收容、救助与留检,规定各县区设立犬只收容场所,并对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作了专门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详细规定了不文明养犬、拒绝犬只免疫检疫、违法从事犬类经营等行为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条例适用范围和向社会公布烈性犬只目录。

  养犬实行免疫、信息登记,需每年注签

  值得注意的是,《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中规定,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信息登记制度。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犬只免疫网点,组织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发放狂犬病免疫证明,并将犬只免疫信息及时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或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或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犬只免疫网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

  同时,公安机关应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场所和网络平台,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或者网络平台办理养犬登记;经审查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标识牌;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养犬登记证、标识牌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补办;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养犬登记证和标识牌。

  养犬登记证需每年签注一次。养犬人继续养犬的,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及其有效的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或者网络平台办理续签手续。犬只信息登记、签注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交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免交养犬管理服务费。

  犬只禁止进入公共场所及乘坐公共交通

  对于养犬的行为规范,《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

  养犬人要在犬只颈部佩戴标识牌;犬只出户时,为犬只束牵引带,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5米,要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即时清除犬粪便;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禁止驱使、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侵占楼道、通道、绿地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不得遗弃、虐待犬只;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此外,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展览馆、青少年宫、音乐厅、图书馆、影剧院、候车(机、船)室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有轨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牵绳、不免疫、不及时清理粪便等均会被处罚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规定,公安机关将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不按照规定签注、补办、变更、注销养犬登记证或者未按规定补办犬只标识牌的;放任犬只自行出户或者携犬出户未束牵引带;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只的;虐待、遗弃犬只的;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放任、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组织、参与斗犬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伪造、变造或买卖养犬管理相关证件的等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不对犬只进行免疫的也将进行处罚。饲养犬只不按照规定免疫的;养犬人或者犬只经营、诊疗机构发现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未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的;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养犬人或者犬只经营、诊疗机构未及时送至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的将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城市管理部门将对以下行为予以处罚: 携带犬只出户未即时清理犬粪便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占用楼道、通道、绿地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养犬人违反条例规定,一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只,五年内不予办理犬只信息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监督、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举报。

责编:梁永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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