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区劳动仲裁院:6月1日起,这笔费用发放标准提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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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徐丹青 通讯员 杜波 报道
日前,山东省人社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规定,本年度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该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记者就此事专门咨询了淄博高新区劳动仲裁院,工作人员表示,近日高温袭来,不少市民朋友都打电话来咨询高温补贴事宜。对于高温津贴,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山东省并未明确规定高温津贴,而是以防暑降温费的名义在每年6月至9月进行发放,发放的范围为“企业在岗其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淄博高新区劳动仲裁院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同时,防暑降温费作为一项企业福利,不适用于未支付劳动报酬选择离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一旦企业未及时支付防暑降温费的,劳动者可选择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由监察部门予以立案调查,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编:李玉梅
审签:李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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