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印发《2021年烟台市重点月份臭氧污染管控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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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林世毅 通讯员 谢楠 烟台报道

  近日,记者从烟台市环境保护局了解到,为有效改善烟台市环境空气质量,遏制夏季臭氧污染持续恶化的趋势,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0年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强化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20〕27号)和《烟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烟环委〔2020〕14号),烟台市环境保护局印发《2021年烟台市重点月份臭氧污染管控实施方案》。

  以臭氧生成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为方向,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年度臭氧污染天数和浓度同比减少,优良天数比例提高,烟台市空气质量同比改善。

  科学防控,精准施策。重点削减对臭氧生成有较大潜势的前体物(如芳香烃、烯烃和醛类物质);聚焦石化、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市政和建筑涂装、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加强重点月份和重点时段管控;强化臭氧传输重点区市污染减排。

  应急减排,联防联控。建立臭氧污染应急响应机制,编制臭氧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开展臭氧污染应急减排,全市联防联控,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严格执法,强化落实。加强涉挥发性有机物行业企业监测和执法检查,确保重点时段污染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绩效分级,差异管控。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绩效水平实施差异化管控。对标杆优企业、已完成“一厂一策”VOCs治理,全厂采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高效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的企业不纳入减排清单,可自行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对A、B 级企业、民生保障企业和排放较小的小微企业免除减排措施,防止“一刀切”停产。

  开展臭氧污染应急管控

  根据《烟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实施臭氧污染应急管控。

  开展臭氧污染预警会商。由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和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共同组成烟台市臭氧污染应急会商小组,开展臭污染跟踪会商,提出启动终止臭氧应急建议,由烟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办公室发布实施。

  臭氧污染预警启动和终止。启动:预测未来连续 3 天 IAQI(臭氧)大于 100 且含 1 天 IAQI(臭氧)大于 150时,启动臭氧超标预警。终止:预测未来1天 IAQI(臭氧)小于等于100时,终止臭氧超标预警。

  实施范围和时段。实施范围:全市域。管控时段:2021年5月1日至9月30日。其中,启动应急响应为每日6时至15时,共9小时。

  臭氧污染应急期间管控措施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夜间错峰加油,未纳入臭氧污染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合理安排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序生产计划,尽量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纳入烟台市臭氧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内的企业按减排清单采取减排措施,禁止中心城区加油站汽油卸车作业;禁止进行施工工地墙体粉刷;禁止进行市政道路划线、市政栏杆喷刷涂漆,禁止道路沥青铺装;开展增湿作业,不间断实施洒水和雾炮车循环作业,根据气象条件实施人工增雨。

  强化挥发性有机物管控

  加强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管控。组织企业开展自查,全面落实源头替代、过程收集、末端治理、规范管理的全流程控制,对活性炭长期未更换的,5月底前全部更换一次;对VOCs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企业,5月底前完成LDAR泄露检测与修复工作;加强执法检查,对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未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或未按规定使用治污设施的,责令停产整治;对发现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加强油品储运销挥发性有机物管控。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及有机液体散货码头储运销全过程进行油气回收执法检查。引导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避开日间高温时段装卸作业,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夜间加油。

  开展餐饮油烟企业执法检查。对未安装油烟治理设施的餐饮店依法责令停业、限期整改;对油烟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餐饮店,依法从严处理。严查露天烧烤,发现一起、取缔一起。

  加强露天喷涂和沥青铺设作业管控。建筑工地胶黏剂和建筑涂料应密闭存放室内,废弃容器应封闭收集处理;鼓励户外喷涂、沥青铺设、建(构)筑物及基础防水错峰施工,尽量避开高温时段,最大限度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开展汽修行业联合检查。对露天喷涂、未配备密闭喷漆车间、未配套治理设施的汽修企业责令限期整治,对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依法查处。

  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负责臭氧污染管控组织协调工作。通报臭氧变化趋势及工作推进情况,解决臭氧污染管控中的各类问题。各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各项措施。

  强化执法检查。综合应用VOCs走航监测、电量监控和现场检查等手段,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检查,确保各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要强化本行业、本地区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和单位落实工作措施。

  做好技术支撑。建立会商机制,加强臭氧预测预报预警;开展臭氧污染成因分析、动态研判和防控效果跟踪评估,对重点地区开展一对一帮扶。

  积极帮扶企业治理。组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家团队,开展企业治理技术培训,组织重点企业编制治理“一厂一策”并开展专家评估,提升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水平。

  注重宣传引导。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渠道广泛开展臭氧污染防治科普宣传,在引导公众、单位减少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倡导低碳生活,提倡绿色出行。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及时宣传正面典型企业,曝光偷排漏排的违法行为,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责编:张其天
审签: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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