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在健身房跳操滑倒受伤,健身房被判担责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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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日益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去健身房锻炼身体。随之而来的,在健身房受伤事件也屡见报端。健身房经营者往往以“免责条款”、“已明确提醒”、“符合安全标准”等为由拒绝赔偿,认为是锻炼人自己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由本人承担责任。那么在健身房受伤,经营者是否有责任?在哪些情形下应当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
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健身房摔伤引发的健康权纠纷,认为健身房工作人员用未拧干的湿拖把拖地造成地面湿滑且未设立警示标识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陈某摔伤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酌定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陈某未注意到地面湿滑有可能造成运动障碍甚至人身损害,亦具有一定的过错,酌定其承担40%的责任。
案情回顾
为了锻炼好身材,迎接即将到来的夏天, 2020年5月,陈某与某健身房签订会员合约,交纳会员费2080元。合约还约定:会员使用设备时,因本人原因引起伤亡事故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因健身房原因引起的伤亡事故,健身房将在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
2020年6月的一天,陈某到健身房拳击运动场所踢沙袋。当第四次用右脚踢打沙袋时,陈某摔倒,右脚受伤。随后陈某被送到医院。医生诊断为右侧外踝骨骨折,需要住院手术治疗治疗,陈某住院11天花了医疗费三万余元。
陈某认为健身房工作人员用水拖地后,未设立警示标志,是造成他受伤的根本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健身房则认为陈某踢沙袋的区域有防滑地垫,材质是泡沫,遇水应该摩擦更大,陈某没进行热身,直接踢沙袋,且受伤的脚是发力脚,摔倒是其发力过猛造成的,拒绝赔偿。双方多次协商不成,陈某遂将健身房及承保保险公司起诉至泉山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三万余元。
法院审理
庭审时,陈某和健身房均提交了证据。健身房提供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上午9时28分至9时29分,健身房的工作人员使用拖把清扫拳击运动场所地面。工作人员将湿拖把从水桶中拎出后仅简单抖动一下即直接拖地,未进行拧干等处理,也未设置警示标牌。三分钟后即9时32分,陈某至上述拳击运动场所进行拳击运动,在第四次用右脚踢打沙袋时摔倒,致其右脚受伤。视频中可以明显看出陈某在用右脚踢出前三脚后,沙袋摇晃幅度较大,陈某行动自如,右脚没有异样,在踢出第四脚的同时陈某往后倒下,沙袋摇晃幅度不明显,逐渐趋于稳定。
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泉山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健身房作为经营者,应当对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工作人员将湿拖把从水桶中拎出后不加拧干即拖地会造成地面湿滑且未设立警示标识存在过错。健身房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防滑地垫遇水会增加摩擦力,结合日常经验,湿滑地面更容易造成摔倒的风险。陈某的摔倒时间和过程符合地滑致支撑脚不稳造成发力脚未能按照预设击打沙袋所致,故法院认为陈某摔倒与健身房工作人员不当的拖地行为导致地面湿滑且未设立警示标识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陈某作为成年人,在运动前应当观察运动场地是否符合运动条件、可能存在风险,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陈某未能注意到地面湿滑有可能对其运动造成障碍甚至造成其人身损害,对损害的发生亦具有一定的过错。
通过综合分析,法院确认健身房应当承担60%的主要责任,陈某自行承担40% 的次要责任。因健身房购买了保险,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部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合计两万余元,健身房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合计500元,余下部分由陈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去健身房锻炼的人日益增多,在健身房受伤引发的纠纷也呈增长趋势,在淋雨场所、泳池、健身场地等处受伤事件也频频发生。由于很多运动项目本身就有一定受伤风险,因此出现纠纷时受伤者和经营者往往认为责任均在对方身上,双方分歧较大,很难达成一致意见。
顾客在健身房办卡消费,双方之间成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健身房应当提供符合安全规范的运动场所。健身房未能提供安全规范运动场致使顾客受到损害的,顾客可以基于合同法律关系向健身房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基于侵权法律规定向健身房主张侵权责任。本案中,陈某选择了侵权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本案中健身房工作人员在使用湿拖把拖地后,并未放置警示标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容易滑倒的风险,存在一定过错,对于陈某的摔倒起到主要因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陈某作为成年人,在进行踢沙袋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前应当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陈某疏于观察、防范风险,自身亦存在过错,承担次要责任。由于健身房购买了经营场所安全保险,因此健身房应当承担的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
最后,希望健身场馆等公共场所经营者具有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顾客营造健康、安全的健身环境。希望广大健身爱好者提高对自身身体状况、锻炼环境、器材等的安全意识,不将自己置身于危险的锻炼环境中,科学、合理的安排训练,达到安全、健康的训练目的。
来源: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