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准妈妈,这份“法律小贴士”送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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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天是母亲节

  祝愿天下的母亲平安健康

  家庭中,她们是“主心骨”

  职场上,她们顶起“半边天”

  然而,职场女性、尤其是准妈妈们

  遭受不公平待遇的现象时有发生

  怀孕后被公司辞退,怎么办?

  休产假期间工资被降,该如何维权?

  别担心!

  通过典型案例来get

  “三期”女职工的相关权益!

  员工哺乳期被调岗降薪

  公司被判支付工资差额

  案情简介

  王女士在某科技公司担任实验室研究员,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女士每月工资为9021元。2018年1月,王女士生育一女。王女士休完产假上班后,因哺乳自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从事辅助性工作,没有进入实验室,期间公司一直未正常支付工资。2019年1月,公司以王女士不接受调整工作岗位又不到原岗位履行职责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于是王女士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拖欠工资6万余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万余元。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支付王女士经济赔偿金2万余元。王女士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共计18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在王女士哺乳期内降低其工资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将降低工资部分补发给王女士。2019年1月公司以王女士不服从管理和长期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王女士提交的请假单、考勤打卡记录显示其除休假期间一直考勤打卡,因此法院对公司违法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予以采信。最终,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王女士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14万余元。

  释法

  “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因妊娠、生产、抚育婴儿往往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可能被一些用人单位视为负担,轻者调岗降职、扣发工资,重者直接辞退。对此,法律赋予了“三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不能随意对“三期”女职工进行调岗降薪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岗位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但用人单位不能利用此种权利损害“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除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辞退“三期”女职工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适用无过失辞退、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应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也就是说,“三期”女职工除非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否则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得歧视“三期”女职工,应当保护女职工的生育权和劳动工作的权益。

  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推进

  女职工生育的现象逐渐增多

  那么,女职工怀孕、生产、哺乳期间

  都享受哪些法律保障呢?

  “三期”权益小贴士

  TO MYMOTHER

  “三期”是指女职工生育需经历的三个阶段,即孕期、产期、哺乳期。由于女性在此阶段的生理特殊性,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三期”女职工的相关权益。

  孕期

  怀孕期间女职工享有产检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产检期间虽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产检期间的工资,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特殊情况下,女职工还享有非正常假期,如流产假先兆流产的保胎假等。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期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不同城市产假天数略有不同。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产假工资而未支付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举报。

  哺乳期

  婴儿一周岁内,用人单位应在每天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每天两次0.5小时,共计1小时,两次可一起用,也可分开用;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除非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1个月至2个月。

  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

  职场准妈妈要提升依法维权意识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规范自身用工行为

  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

  创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责编:曲欣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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