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专家组对《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送审稿)》开展评估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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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30日,按照山东省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联席会议工作安排,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组织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专家组成员对《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送审稿)》)开展了性别平等评估论证。与会专家对《条例(草案送审稿)》内容是否符合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逐条进行了评估论证,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建议。

  专家组认为:《条例(草案送审稿)》能够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两性平等发展原则,体现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的理念,较充分地考虑到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具体表现为:《条例(草案送审稿)》依据的上位法以及基本原则,遵循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规定“有三名以上女职工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设一名女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充分考虑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性别构成,为女职工劳动权利受损时的维权提供了有效的制度设计,提供了山东方案,具有独创性意义。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要事项”条款中能够充分考虑女职工特殊权益,在平等就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生育保险、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执行等方面的内容规定上,充分体现了性别平等理念。《条例(草案送审稿)》专门提出了“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规定执行情况”,将职业场所性骚扰纳入劳动法律监督的范畴,很好地落实了民法典等关于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规定。该规定不但预设了用人单位必须制定有关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制度或规定,而且预设了作为用人单位能否落实的监督内容,设计巧妙,立法技术高超,是地方立法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方面的创新之举。专家们提出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增加“从业限制的信息共享”等意见建议。

  省人大建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以来,已组织调研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评估。下一步,还将对省“十四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和《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等法规、规范性文件开展性别平等评估论证。通过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有效运行,将性别平等意识和理念转化为法规政策中性别平等的具体规定,源头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让性别平等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

责编:肖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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