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渔船民朋友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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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大渔船民朋友们:

  海洋伏季休渔是我国重要的渔业资源保护制度,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自休渔制度实施以来,广大渔船民朋友顾全大局,认真遵守伏季休渔有关规定,积极参与伏休管理工作,有效保护了海洋生物资源,维护了沿海及海上治安秩序,取得了显著成效,广大渔船民朋友也从中得到了实惠。

  根据国家海洋伏季休渔规定,我省2021年伏季休渔规定如下:

  1. 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海洋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 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2. 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 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3. 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海蜇、毛虾,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太平洋褶柔鱼的专项捕捞生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

  4. 钓具渔船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应当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

  5. 按照《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休渔渔船应当在船籍港休渔,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严禁外省籍渔船休渔期间在我省港口和管辖海域停靠。

  6. 所有主机功率44.1千瓦(含)以上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须全程开启北斗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7.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和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全年禁用)。

  8. 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为加强沿海船舶管理,确保休渔期间沿海及海上治安秩序稳定,希望广大渔船民朋友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遵守休渔期管理规定,保护我国海洋渔业资源。休渔期间,所有应休渔船舶必须在休渔期前进港集中停泊,不得擅自离港和转移停泊点,不得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不得从事禁止的海上生产活动。要主动配合海洋渔业、公安等部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渔船的防火、防盗、防台风等措施,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二、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严禁利用船舶进行走私、贩毒或者接驳、运送偷渡分子,不参与盗窃、抢劫、贩运违禁品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伏季休渔政策,严禁违反规定擅自出海作业、非法捕捞水产品。

  三、协助配合执法,维护海上治安稳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海警等部门反映海上存在的治安隐患,主动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严防不法分子租、骗、窃、买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禁为其提供船舶及其他便利条件。

  四、船舶定点停靠,集中看护管理。积极参与海上群防群治工作,共同维护渔船、渔养物资的安全,保障自身权益。船舶在港停泊期间,大型渔船、交通运输船要将船上重要仪器收上岸,船上留人看护;小型船舶集中停泊,由专职看护人员或船主及船上人员轮流值班看管。

  保护海洋资源,维护海上安全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希望广大渔民朋友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4小时举报电话:

  95110(海警)、0543-3118110(滨州海警局)或110(公安)、0543-5026110(滨州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

  滨州市公安局

  2021年5月1日

责编:单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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