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有标准了!记者为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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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于永波 临沂报道
4月30日上午,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同志从出台背景和基本内容两方面解读了《山东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批办法(试行》。会议由临沂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和对外传播科科长张庆龙主持。
今年4月22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山东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批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六种可以实施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情形,其中第五种情形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并明确“成片开发应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自然资源部于2020年11月5日印发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为保障我省土地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山东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批办法(试行)》。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现场了解到,《办法》共17条,主要明确了成片开发的定义和原则、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要求、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和报批程序、不得批准成片开发方案的几种情形四方面内容。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办法》阐明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以下简称“成片开发”)的基本内涵: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成片开发应当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注意生态环境保护;注重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不得批准成片开发方案的几种情形如下:
1、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2、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未完成上级下达的上一年度“增存挂钩”处置任务的;
3、县域内近五年平均供地率未达到65%的;
4、已经批准实施的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5、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