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发布“03.02”货车碰撞行人事故调查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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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 滨州报道
4月27日,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交警大队召开通报会,通报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03.02”死亡一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原文如下。
2021年03月02日19时08分许,陈某凯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省道233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利发生碰撞后碾压,造成杨某利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按照支队事故科的安排,2021年03月03日成立了由事故、法制、路面勤务、宣传、车管所组成的“03.02”死亡一人交通事故案深度调查专案组,对该事故进行了深度调查。
事故深度调查专案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复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调阅案卷材料和开展深度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下步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现场勘查和进一步深度调查,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陈某凯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陈某凯驾驶的车辆所载货物不符合核定载质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之规定。
行人杨某利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杨某利跨越绿化隔离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之规定。
涉事货车为梁山县鸿利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该运输企业未对名下车辆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能落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存在管理漏洞。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海经济开发区大队依据《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制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56】号)第28条(五),对该单位依法作出限时整改,进行安全教育的处罚,并通报北海区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委员会,对梁山县鸿利物流有限公司下达《社会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情况通报单》,责令该企业在收到通报单后严格落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组织驾驶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观看安全教育警示片,时刻提醒驾驶员安全驾驶,增强安全意识,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