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将施行

··

(记者:邓云峰 编辑:申家鑫)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董昊骞 济南报道

  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配合《条例》的贯彻执行,山东省医保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审计厅近期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以打击欺诈骗保为重点的规范医保基金使用专项行动。4月29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有关情况。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郭际水介绍,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1月15日,国务院颁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医疗保障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标志着医保基金进入依法监管的新阶段。《条例》明确了基金使用相关主体的职责,细化了法律责任,对构建行政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作出了规定,对建立医保、卫生、中医药、市场监督、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的监管合作机制等作出了安排。

  规定了责令改正、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法律责任

  郭际水说,在定点医药机构的职责和法律责任方面,定点医药机构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两类主体,是医保基金使用最为关键的主体,其医保基金使用行为直接影响医保基金安全和参保人的切身利益。

  《条例》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必须加强内部管理,遵守有关行为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禁止通过虚构医药服务、虚假就医购药、伪造变造有关资料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支出。

  《条例》区分定点医药机构的不同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责令改正、约谈有关负责人、责令退回基金、处以罚款、吊销执业资格、限制从业、给予处分等法律责任。

  首先是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如没有专门负责医保的机构或者人员,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保基金使用有关数据,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处方、病历以及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同意提供医保范围外的医药服务等,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对一般违法行为,如分解住院、过度诊疗、分解处方、重复收费、串换药品或医用耗材等,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基金,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此外,对欺诈骗保的行为,如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等有关资料,责令退回基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同时,对定点医药机构因违法造成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给予5年的从业限制,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如将本人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将暂停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在参保人员的职责和法律责任方面,参保人员也是医保基金使用的一个重要主体,其行为也直接影响医保基金的安全和效益。

  《条例》规定,参保人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但不得重复享受待遇,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和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等。

  《条例》针对参保人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改正、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处以罚款等法律责任。

  首先是对一般违法行为,如将本人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利用享受医保待遇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等违规情形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退回基金,暂停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其次,对欺诈骗保行为,如使用他人医保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还应处以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郭际水说,《条例》就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其他行政责任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做了衔接,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葛思琦
审签:辛 然
网友评论
全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海报热榜
相关推荐

Copyright © 1998-2024 DazhongMedia.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加入我们  鲁ICP备090238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