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经核查属实最高奖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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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近日,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

  出台《奖励办法》的目的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使安全生产监督由过去相关部门的几百只、几千只眼睛变成全社会监督的千千万万只眼睛,从而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019年省应急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奖励办法出台后,人民群众积极反映安全生产领域问题线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举报奖励情形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奖励标准不高等问题,没有发挥好应有的作用。

  进入2021年以来,山东省生产安全形势异常严峻,接连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恶劣,暴露出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严格、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等严重问题。为尽快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省委、省政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系统治理,坚持隐患即事故,陆续出台一系列重大决策和断然措施,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对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相关人员全覆盖,对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努力实现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本质安全水平新提升。要求结合当前全省开展的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实行重奖重罚,广泛发动群众,拓宽举报渠道,更好的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全力消除事故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省应急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能源局和省消防救援总队等9个部门,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并已正式印发实施。

  《奖励办法》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16条,分别对《奖励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隐患判定标准、举报方式、举报内容、受理原则以及奖励标准、奖励原则、资金渠道、奖金发放和领取方式、保密要求等内容进行了明确。附件对危险性高的重点行业领域具体奖励情形进行了细化。有以下六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举报奖励范围全覆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任何行业、任何领域存在的任何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都可以举报。《奖励办法》将危险性高、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矿山、工贸、民爆物品、建筑、城镇燃气、交通运输、特种设备、油气管道、消防等22个行业和领域纳入重点举报奖励范围。

  二是核查属实给重奖。根据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奖励办法》分类逐项明确了奖励金额,对举报核实的实名举报人分档给予50万、30万、20万、10万等不同额度的现金重奖。比如:举报“地下矿山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事项,经查实,直接奖励50万元;举报“危险化学品企业拒不执行应急部门依法下达的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指令,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明停暗不停”事项,经查实,直接奖励30万元,以增强奖励的吸引力,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监督举报的积极性。

  三是举报情形具体化。《奖励办法》针对相关行业领域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具体规定了295项举报奖励情形,让群众知道“举报什么”、“向谁举报”、“奖励多少”。其中直接奖励50万的情形19项,奖励30万的情形29项,奖励10-20万的情形91项,奖励2-5万的情形96项。同时规定了兜底条款,对未列明奖励情形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同样给予不同数额的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四是举报资金财政支付。《奖励办法》规定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支付。省级举报奖金可以由受理部门自行组织发放,也可以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申报,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发放,以确保举报奖励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举报人手中,保障好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鼓励企业内部职工积极举报。企业一线职工既是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知情者,又是安全事故的最大受害者。坚持“我的安全我做主”,企业内部职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可向企业提出整改建议,企业对查处隐患的职工参照发明创新、技术革新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对企业拒不采纳、整改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职工可直接向有关部门单位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企业内部职工精准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在规定的基础上再上浮20%。

  六是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给予重点奖励。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告,有利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实施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也有一些人抱有不同目的对事故进行瞒报、谎报,无异于草菅人命,国法不容。为严厉打击事故瞒报、谎报行为,杜绝此类事情发生,《奖励办法》规定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经查实的,视事故大小、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举报人3-50万元的奖励。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奖励办法》对企业安全管理和部门监管提出明确要求。不管是企业职工,还是社会各界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都不能代替企业主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所有企业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有效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发动职工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有关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要严格履行执法检查等工作职责,对发现的问题不得或授意他人进行举报领取奖励,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励并严肃追责问责。对于受理的举报线索,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核实、跟进执法、跟踪督办、严厉查处,督促企业第一时间化解风险、消除隐患,严防风险隐患转化为安全事故。同时《奖励办法》对保密制度作出严格规定,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的任何信息,给予举报人最大程度地保护,消除群众后顾之忧,让群众放心监督。

  我们号召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发现和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形成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形成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社会共治的工作局面,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让隐患无处遁形、让非法违法行为无处藏身,确保山东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责编:鲍梓欣
审签: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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